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网络安全与舆情管控制度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是服务全校的教育、科研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络的作用,确保校园网络运行安全,牢牢掌握网络舆论的应对、引导和宣传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提升我校公信力、影响力、号召力,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网络安全目标与基本要求
第一条 校园网络安全的目标是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有关单位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校园网络入网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本校师生和工作人员上网行为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的任务内容
第六条 网络与实训中心负责校园网络日常运行安全、信息安全和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或负面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八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
第九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条 校内接入单位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网络信息管理和舆情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不得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不得发布损害学校声誉、形象的不实言论。
为了对网络安全和舆情进行有效管控,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要设立至少一名信息员,收集汇总本单位相关网上或各网站当前的舆情,负责跟踪本单位的舆情控制及引导情况,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及时将重要舆情通报分管领导,各单位再进行汇总上报学校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三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相关管理部门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同时上报学校保卫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置,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对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网络与实训中心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的;
(2)未经网络与实训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4)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的;
(5)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6)冒用网络与实训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7)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盗用他人帐号或地址的;
(8)不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擅自接纳校园网络用户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与实训中心和保卫处,而继续散发的;
4.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交上级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5.对以上不能含盖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对盗用网络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警告直至停止使用网络外,还要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纪律处分;对严重影响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声誉、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六条 对主动向网络与实训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主动向网络与实训中心举报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情况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十九条 发生校园网络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校园网络用户产生效力和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汕尾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与实训中心。